(2015)谯民一初字第0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孙明志与谯城区古井镇赵楼村委会、乔好力、李玉贤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志,谯城区古井镇赵楼村委会,乔好力,李玉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402号原告:孙明志,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谯城区古井镇赵楼村委会,住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赵楼村委会。被告:乔好力,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李玉贤,男,约50岁,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孙明志诉被告谯城区古井镇赵楼村委会、乔好力、李玉贤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焦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