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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董永勋诉咸阳辛农缘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勋,咸阳辛农缘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372号原告董永勋,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礼泉县烟霞镇上古村,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6111012419。委托代理人曹鹏程,礼泉县药王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辛农缘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礼泉县烟霞镇上营村。法定代表人张启国,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董永勋诉咸阳辛农缘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永勋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永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6元,减半收取873元,由原告董永勋负担。审判长 :苟选利审判员 :田建龙审判员 : 裴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 赵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