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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焦某某、李某某、孙某某、任某某、郑某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李某某,孙某某,任某某,郑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五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某,男,汉族,1968年12月29日出生,中专文化,系黑龙江省五营林业局木材经销公司稽查队队长。2015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66年11月26日出生,中专文化,系黑龙江省五营林业局木材经销公司稽查员。2015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该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69年6月7日出生,中专文化,系黑龙江省五营林业局木材经销公司稽查员。2015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任某某,男,汉族,1967年11月23日出生,中专文化,系黑龙江省五营林业局木材经销公司稽查员。2015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1968年11月12日出生,中专文化,系黑龙江省五营林业局木材经销公司稽查员。2015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伊五检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李某某、孙某某、任某某、郑某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剑威、被告人焦某某、李某某、孙某某、任某某、郑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指控,2013年1月至2日间,被告人焦某某在五营林业局木材经销公司担任稽查队队长、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任某某、郑某某在五营林业局木材经销公司担任稽查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抽检木材过程中,对伊春市华信木制品厂运送木材的车辆予以照顾,为伊春市华信木制品厂牟取非法利益。五人先后三次共同收取伊春市华信木制品厂业务员李某甲给的人民币6,000.00元。焦某某分得2,000.00元,李某某、孙某某、任某某、郑某某各分得1,000.0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收缴。被告人焦某某、任某某、郑某某于2015年6月19日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经传唤后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黑龙江省五营林业局及其木材经销公司、伊春市五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伊春市五营区委组织部等证明、户籍证明信、扣押财物清单、证人李某甲、柴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李某某、孙某某、任某某、郑某某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任某某、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案发后,焦某某、任某某、郑某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在审理中当庭自愿认罪,其自首成立,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在审理中,李某某、孙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赃款全部缴回,可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焦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孙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四、被告人任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五、被告人郑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六、检察机关扣押被告人焦某某、李某某、孙某某、任某某、郑某某受贿所得人民币合计6,000.00元,予以追缴,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 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