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1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与绳×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07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绳×,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绳×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4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 慧代理审判员 鲁 南代理审判员 史 晓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九阳书记员陈立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