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建荣与刘春平、黄伟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荣,刘春平,黄伟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529号原告:刘建荣。被告:刘春平。被告:黄伟武。原告刘建荣为与被告刘春平、黄伟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刘春平归还原告刘建荣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黄伟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刘建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春平、黄伟武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刘春平、黄伟武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1月28日,被告刘春平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黄伟武在借条上签字作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被告刘春平收到款项后出具收条一份。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春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刘建荣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伟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两被告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跃飞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