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李某甲,男,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郝伟,邢台市桥西区泉西法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男,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诉。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审判员 闫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