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漳民初字第843号原告吕某甲,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王某,女,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灌云县。原告吕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要点:被告王某自2008年9月返回其籍贯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任庄村生活,至今未与原告一起生活,与原告形成了长期分居的事实。婚生女吕某乙长期随原告生活。故原告提起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吕某乙由原告抚养监护,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3、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4、本案诉讼费用共同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1、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6年6月26日在漳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6月13日生育女儿吕某乙。2、可准予离婚的情形: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矛盾,被告于2008年9月返回原籍贯地居住,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3、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情况:婚生女吕某乙自被告王某返还其籍贯地居住至今,长期随原告吕某甲生活,目前在永福镇后盂小学就读。4、夫妻存续期间财产情况(含债务情况):原告从事泥水工,年收入约70000余元。原告表示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裁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被告因与原告发生家庭矛盾而离家,并自2008年9月起至今,近7年的时间未与原告共同生活,该长期分居的事实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由于婚生女儿吕某乙在被告王某离开家后一直随原告吕某甲生活,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抚养婚生女儿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表���自己承担子女抚养费,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诉讼过程中,原告表示自行承担诉讼费和公告费,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的主张,符合生活习惯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的具体情况,由于原告未提出主张,且被告王某未到庭,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吕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女儿吕某乙由原告吕某甲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吕某甲自行承担。三、原告吕某甲和被告王某各自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805元,均由原告吕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金 友人民陪审员 陈 正 勇人民陪审员 陈 方 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巧(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