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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侯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侯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8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助理审判员  李冠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舒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