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孝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侯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侯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8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助理审判员 李冠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舒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