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垦民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步金平与王保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金平,王保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垦民初字第00380号原告步金平,男,1958年出生。被告王保同,男,1973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步金平诉被告王保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步金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保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步金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步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80元,减半收取4790元,由原告步金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波睿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