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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垦民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步金平与王保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金平,王保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垦民初字第00380号原告步金平,男,1958年出生。被告王保同,男,1973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步金平诉被告王保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步金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保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步金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步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80元,减半收取4790元,由原告步金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波睿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