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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胡宇诉上海三一重机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三一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三一重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宏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上诉人胡宇与被上诉人上海三一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因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排期定于2015年7月28日下午3时开庭,上诉人胡宇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宇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对于上诉人胡宇的上诉请求按撤诉处理。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胡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克勤代理审判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徐 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