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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商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商天炎与史根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天炎,史根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余商字第801号原告:商天炎。被告:史根弟。原告商天炎(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史根弟(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靳涛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4年9月4日,被告因做工程所需向原告借得现金330000元,当即出具借条1份给原告,被告口头承诺在2014年12月底还清。事后,被告违约。在原告的多次催讨下,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30000元及相关约定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因做生意所需分数次向原告借款。2014年9月4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共向原告借款总额达330000元。被告遂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对借款利息、还款期限等进行了承诺。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上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是形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史根弟归还原告商天炎借款3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史根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靳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钱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