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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4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黄红与被告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4298号原告:黄红,女,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王明文,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同聚远景31楼,组织机构代码78420721-X。法定代表人:唐昌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红诉被告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7元,由原告黄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善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君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