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曹素美、李传洋与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谢街村村民委员会、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谢街村马庄生产队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素美,李传洋,淮南市潘集区村民委员会,淮南市潘集区马庄生产队,李华兵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250号原告:曹素美,女,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马庄队13号,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5812022629。原告:李传洋,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徐学英,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工作人员。被告:淮南市潘集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法定代表人李占山。被告:淮南市潘集区马庄生产队。负责人:李传刚。被告:李华兵,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委托代理人:李绪备,安徽省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素美、李传洋诉被告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谢街村村民委员会、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谢街村马庄生产队、李华兵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素美、李传洋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素美、李传洋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素美、李传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冯旭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