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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924号原告李某甲。被告伍某。原告李某甲与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3月0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相识恋爱,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李某乙。××××年××月××日双方自愿到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性格不合,常发生纠纷。2013年02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伍某未就本案作答辩及举证。原告李某甲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证据材料1、原、被告相关身份信息情况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情况;证据材料2、户口簿复印件,拟证明子女的基本情况;证据材料3、结婚证复印原件,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证据材料4、证明,拟证明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对以上证据材料1、2、3,经审查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相识恋爱,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子李某乙。××××年××月××日双方自愿到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原告2015年03月09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该��惜夫妻感情,珍爱生活。原、被共同生活期间有一些小矛盾属正常现象,夫妻双方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体谅、相互关心、多沟通交流、积极化解生活中的矛盾,夫妻之间的关系是能够完全修复如初。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用60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厚德人民陪审员  周 俊人民陪审员  魏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