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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二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计柳京与柳州市柳北区雪松木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柳京,柳州市柳北区雪松木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128号原告:计柳京被告:柳州市柳北区雪松木制品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6月17日待裁事项:原告计柳京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基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伟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