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二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计柳京与柳州市柳北区雪松木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柳京,柳州市柳北区雪松木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128号原告:计柳京被告:柳州市柳北区雪松木制品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6月17日待裁事项:原告计柳京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基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伟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