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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戴铁成与常灿、第三人顾耀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铁成,常灿,顾耀湘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1208号原告戴铁成,男,194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润华,长沙市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灿,女,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顾耀湘,男,195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铁成诉被告常灿、第三人顾耀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铁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灿、第三人顾耀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铁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铁成撤回对被告常灿、第三人顾耀湘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戴铁成承担。审 判 长  方群英人民陪审员  袁岳如人民陪审员  吴元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