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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字第00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与陕西新恒泰科贸有限公司、陕西明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245-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被执行人陕西新恒泰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梁家牌楼28号。被执行人陕西明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陕西新恒泰科贸有限公司、陕西明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07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新恒泰科贸有限公司称其已于2013年7月23日通过光大银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2100047元。经询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其承认以上事实,但其认为该笔还款是以陕西新恒泰科贸有限公司的名义替陕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还款,该案并未履行,请求本院继续执行,但其并未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据或证明。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承认还款事实,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明该笔还款是为其他公司代还,应视为被执行人陕西新恒泰科贸有限公司已履行完该案的全部法律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雁执字第00245号案执行完毕。二、解除本案冻结、查封、扣押或提取等全部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 宝 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