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烟民一终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与宇艳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宇艳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6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西路*号。法定代表人:于大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宇艳丽。上诉人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宇艳丽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4)芝民劳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吴继辉审判员  陈晓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重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