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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831号原告孙某某。被告车某某。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