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2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牛淼淼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淼淼,张增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163号原告:牛淼淼,石家庄市藁城区人。被告:张增玉,,藁城区人。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原告牛淼淼诉被告张增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牛淼淼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淼淼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甘金中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