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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官正水申请执行成都迪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正水,成都迪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200-2号申请执行人官正水。被执行人成都迪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术兴。官正水申请执行成都迪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金劳人仲裁字(2014)第175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官正水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工资64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8日将被执行人成都迪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锦江支行的帐户予以冻结;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成都迪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因该帐户余额不足且被执行人成都迪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官正水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金劳人仲裁字(2014)第175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雄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