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执指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常新华与梁廷俭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新华,梁廷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指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常新华。(原申请人:张丁友,1967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梁廷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常新华申请执行梁廷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5年8月17日申请人常新华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该案指定由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常新华申请执行梁廷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指定由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登峻审判员 罗 清审判员 赵宝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