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定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余雪美与李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雪美,李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定民初字第333号原告余雪美,女,汉族,21岁,住四川省泸定县。被告李树军,男,汉族,25岁,住四川省泸定县。原告余雪美诉被告李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玲独任审理,原告余雪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雪美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雪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雪美负担。审判员 李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