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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曼卡利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曼卡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3751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3751号申请执行人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正刚,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曼卡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聂亚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曼卡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要求本终案件。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沪仲案字第130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金献忠审判员李永林审判员沈燕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蔡明华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金献忠审判员  金献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明华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