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2015)方执字第106号曾XX劳动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XX,中方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曾XX,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中方县公安局,住怀化市中方县南湖路98号。法定代表人袁刚,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2015)1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中方县公安局送达了本院(2015)方执字第106号执行通知书、执行法律责任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方县公安局于2015年8月7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立案后即已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据此,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2015)1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凯江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杨司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 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