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2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树起与青县新兴镇大曲头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196号原告张树起。被告青县新兴镇大曲头村委会,地址:青县新兴镇大曲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起与被告青县新兴镇大曲头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起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回永兴代理审判员 滕树才人民陪审员 韩雪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