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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汝州市三源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三源牧业有限公司,王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汝州市三源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夏店乡鲁张村。法定代表人鲁高信,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辛二涛,男,198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王民,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三源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汝州市三源牧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汝州市三源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艳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亚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