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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仓作卿与李学军、盐城市园林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仓作卿,李学军,盐城市园林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案号(2015)盐民终字第01818号审判组织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周联联、代理审判员刘淼、代理审判员  樊丽萍裁判结果决定过程根据合议庭意见()审联会意见(√)审委会意见()裁判方式裁 定裁判文书页数印刷份数12(份)决定印刷份数人签名刘淼①拟稿人②核稿人③签发人④校对人刘淼、成云⑤印刷人⑥装订人⑦监印人备注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盐民终字第018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仓作卿,居民。委托代理人温源海,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军,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园林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23号。法定代表人袁勋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井开标,江苏黄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仓作卿因与被上诉人李学军、盐城市园林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0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学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温源海、被上诉人盐城市园林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井开标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学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06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565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仓作卿。审判长周联联代理审判员樊丽萍代理审判员刘淼二O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成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