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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6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曾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054号原告:曾某,女,汉族,1975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谢某,男,汉族,1973年6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曾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林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本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