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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景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850号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法定代表人孙碧峤,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振东,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正式职工被告:张景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景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7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孙学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王运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