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江行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雄、何基芳与庐江县公安局白湖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雄,何基芳,庐江县公安局白湖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庐江行初字第00116号原告张雄,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原告何基芳,女,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被告庐江县公安局白湖派出所,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街道。诉讼代表人马青林,该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雄、何基芳诉被告庐江县公安局白湖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雄、何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雄、何基芳负担。审 判 长  张金叶审 判 员  夏雅琴人民陪审员  姚晓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飞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