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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终字第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邵国庆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0125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邵国庆,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上诉人邵国庆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0055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邵国庆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对上诉人的训诫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对上诉人作出的任何单方面行为完全符合行政行为的特征,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训诫行为对上诉人产生了消极、否定的评价,对上诉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对上诉人的训诫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予以立案的范围。”上诉人要求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行初字第00558号行政裁定,判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邵国庆起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要求撤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作出的《训诫书》。训诫属于非强制性的教育措施,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对起诉人邵国庆进行训诫的行为,其法律依据为《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针对的是违反《信访条例》的信访行为,属于违反《信访条例》的信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邵国庆要求撤销训诫书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邵国庆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印审判员 路 平审判员 胡红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