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邢开民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李学录诉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解封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学录,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保字第20-1号申请人李学录。被申请人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占普,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李学录与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李学录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进行诉讼保全。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对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书面还款协议,申请人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故依照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郝春燕代理审判员  尹智辉人民陪审员  陈淑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东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