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中心卫生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中心卫生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44号原告刘某某法定代理人刘春芳,系原告母亲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邱艳兴,职务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中心卫生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之母刘春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刘某某法定代理人承担。审判员 :张宏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哲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