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3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雅、陈金姿等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雅,陈金姿,陈金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333-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林雅。被执行人陈金姿。被执行人陈金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2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雅、陈金姿、陈金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林雅、陈金姿、陈金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林雅缴纳执行款660000元及利息;二、如果林雅未缴纳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有权以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林雅、陈金姿共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881号房屋所得价款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执行人陈金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负担案件受理费5495.5元,执行费9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林雅、陈金姿、陈金菊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林雅、陈金姿、陈金菊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林雅、陈金姿、陈金菊无车辆登记信息;在银行查询到被执行人陈金姿有存款11437.6元,本院依法划拨,其中9000元转为申请执行费、2437.67转为诉讼费;并在房管部门查询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881号房产系被执行人林雅所有,现因被执行人陈金姿(系林雅妻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于2014年3月31日由苍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该房产被苍南县公安局查封,本院作轮候查封,且申请执行人要求暂缓拍卖上述房产,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4)温苍商初字第507号、(2015)温苍执民字第1333、1333-1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林雅、陈金姿、陈金菊有财产可供执行或上述房产具备处置条件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3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明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新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