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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秀喜与陈绪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喜,陈绪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陈秀喜。被执行人陈绪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2014)冀民一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绪来的银行存款3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