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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郑美琴与郑卫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美琴,郑卫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145号原告:郑美琴。被告:郑卫光。原告郑美琴为与被告郑卫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美琴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美琴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美琴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郑美琴负担。审 判 员 王群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章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