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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5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赵锡华与周武娟、吴永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锡华,周武娟,吴永强,吴奕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5048号申请执行人赵锡华。被执行人周武娟。被执行人吴永强。被执行人吴奕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金义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永强在银行的存款5050元至义乌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建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明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