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涛与新疆通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新疆通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558号原告:李涛。被告:新疆通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莲莲。委托代理人:帅涛,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吕向晖,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涛与被告新疆通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525元,其余5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赵金贵人民陪审员 张成胜人民陪审员 武凤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苗 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