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王某,男,生于1965年1月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昌斌,武胜县万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女,生于1967年6月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先国,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