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商初字第3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高海根与高海根、朱婉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365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责人:邵锦华。被告:高海根。被告:朱婉凤。被告:浙江好地方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高海根、朱婉凤、浙江好地方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北支行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鲁峰人民陪审员 鲁洪法人民陪审员 吴梅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凌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