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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林举来犯合同诈骗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举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392号罪犯林举来,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建阳监���医院服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7日作出(2001)泉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举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5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6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1年11月2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7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31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7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又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21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熊斌,执行机关代表金新全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举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举来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医院夜值星工种,能完成任务。2012年11月投稿中稿奖1分。2012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2014年均获监狱表扬。2012年10月起至2015年2月共获达标分1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评定达标分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2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举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8月16日至2023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人民陪审员  叶盛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