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梁红艳与李景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红艳,李景广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720号原告梁红艳,女,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籍贯陕西省合阳县,现无固定职业,住和静县金水湾小区4号楼401室,身份证号652827197208232969。被告李景广,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籍贯山东省掖县,现无固定职业,住巴州乌拉斯台农场市场,身份证号652827196402182913。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红艳诉被告李景广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红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红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红艳自愿承担。审判员 罗启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驰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