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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858号原告王某甲,女,1979年12月31日出生。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王海勃,唐河县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基石审 判 员  魏进江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贾中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