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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执字第6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伟洪与何桂林、李华燕民间借贷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洪,何桂林,李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675-1号申请执行人黄伟洪,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何桂林,男,汉族,1970年8月23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李华燕,女,汉族,1973年12月1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黄伟洪与被执行人何桂林、李华燕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城法民一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中法民二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华燕名下有两个车位【房产证号:云0000027644、云0000028449)可供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华燕位于云浮市区世纪大道中三河洲花园(三期)半地下停车场T017号车位【房产证号:云0000027644),查封期间不得对该房产进行转让、出卖、赠与、过户、抵押等处分行为。二、查封被执行人李华燕位于云浮市区世纪大道中三河洲花园(三期)半地下停车场L026号车位【房产证号:云0000028449),查封期间不得对该房产进行转让、出卖、赠与、过户、抵押等处分行为。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培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