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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陆明、刘文永等21人,一审笫三人甘肃建投物流集团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明,刘文永,戴古顺,韩润芳,谭建林,孙长臣,吴清华,胡正涛,姚宝林,李长秀,徐万春,司书章,穆思祖,刘海和,丁万福,王松喜,孙镒明,侯玉兰,樊吉林,马汉山,朱全海,甘肃建投物流集团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5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想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志涛,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纬,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文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古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润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建林。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长臣。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清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正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宝林。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长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万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司书章。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穆思祖。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海和。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万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松喜。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镒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玉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樊吉林。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汉山。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全海。诉讼代表人陆明。诉讼代表人刘文永。诉讼代表人韩润芳。诉讼代表人吴清华。一审第三人甘肃建投物流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希明,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陆明、刘文永等21人,一审笫三人甘肃建投物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投物流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一终字第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违背事实法律,本案讼争道路为临时道路,非经规划部门批准,人民法院无权在民事案件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要求开设的道路并非其生活必须的通道,其家属楼东北侧有两个出入门;既然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负有提供便利的义务,却又认可同样负有相邻义务的的芳馨雅苑封闭现有通道,存在矛盾。二审法院要求申请人打开围墙,等于要求申请人去侵犯八街坊小区房屋所有人的权益,对申请人是极大的不公平,八街坊小区住户的相邻权利遭到了严重损害。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本案诉争通道形成于1984年,系由历史原因形成的共用通道。该通道于2010年被封闭前,被申请人陆明等21人使用该通道长达26年,期间本案各方当事人对陆明等21人使用该通道通行均未提出异议。2010年封闭该通道的原因是申请人机械化公司为了施工安全,且机械化公司在《关于“八街坊”省建运输公司家属楼居民道路通行问题的说明》中亦明确表示“建设期结束后(以住户入住为准),机械化公司愿意与省建运输公司或社区就居民通行问题达成相关协议后,打开便道,为省建运输公司居民提供通行方便”。《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陆明等21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愿就物业管理等与机械化公司达成协议,二审中亦保证接受相关物业管理,应视为一种承诺。甘肃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将“芳馨雅苑’’小区道路围墙恢复后,陆明等21人与其余住户即面临无路出行的境况,故二审法院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判决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打开陆明等21人所居住的家属楼南侧因施工封闭的围墙,并无不当。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文俊代理审判员  郭 弘代理审判员  郭 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渊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