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2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内蒙古包头市诚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汾阳西河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内蒙古包头市诚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汾阳西河路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2439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宁某被告王某被告内蒙古包头市诚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白某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汾阳西河路营销服务部委托代理人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内蒙古包头市诚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汾阳西河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包头市诚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包头市诚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包头市诚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谢利军审 判 员 蔡 伦人民陪审员 鱼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