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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执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段国斌与苏良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国斌,苏良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642号申请执行人段国斌,男,汉族。被执行人苏良臣,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阳区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013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执行申请人段国斌与被执行人苏良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生效判决书第(一)项判令由苏良臣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段国斌欠款5250元。原告段国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苏良臣履行判决第(一)项内容。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良臣已按判决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段国斌与被执行人苏良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良臣已履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初字第0134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伟之审判员  吴 东审判员  将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