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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成军诉被告靳社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少初字第102号原告李成军,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靳社香,女,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军诉被告靳社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成军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立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华强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