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成军诉被告靳社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少初字第102号原告李成军,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靳社香,女,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军诉被告靳社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成军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立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华强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