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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15-11除权判决(小河精密)[1]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贵阳小河区明浩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小河区毛寨村九组。法定代表人:刘明。申请人贵阳小河区明浩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票号为001000622316604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出票人为贵州红林机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11日,付款行工行贵阳市甲秀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月11日,收款人为贵阳小河区明浩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邹平萍审判员  涂竹君审判员  付 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晓煌 关注公众号“”